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陳秀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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