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35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參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②壹拾柒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②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三月八日②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九點七②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