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0號原告 黃學良
陳素霞 被告 楊王元珽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及第四段中,關於「將來20年之復健門診費用122,44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將來10年之復健門診費用122,44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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