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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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號被告 周毓庭 聲請人即義務辯護人 劉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806號、105年度偵字第21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毓庭已坦承犯行,且供出毒品上游,被告罹患精神疾病,女兒年幼由母親照顧,母親身體又不好,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然因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串證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規定,處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5年5月11日審理程序中,經本院諭知解除禁見。
三、被告雖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本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重罪,情節非輕,可預期若遭判刑,將處長期自由刑,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有逃亡之虞。且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關於被告執行羈押之情況,經該所於105年5月17日以高女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以「被告於105年
5月16日經精神科醫師評估,被告為情感性精神病、邊緣性人格。目前情緒有改善,睡眠改善。接受情緒穩定劑、抗焦慮劑、安眠藥藥物治療,規律門診追蹤;於105年5月17日經心理師評估:被告意識清醒、注意力集中、談話切題、理解與表達未有明顯障礙,情緒較為焦慮,有失眠狀況,目前適應情況尚可。在監期間會予妥善照顧」等情,顯然被告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之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重罪案件被告具有逃亡高度可能性,縱以具保手段亦不足以確保被告依時到案,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母親及幼兒狀況,係法院比例權衡被告羈押必要性之附帶影響,尚非可援為應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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