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2號原告瑭佑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馮心汝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宋汝堯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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