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邱華明 被告 黃永成
廖明貴 許士昌 上列被告黃永成因傷害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728號),經原告邱華明對被告黃永成及被告廖明貴、許士昌(共同侵權行為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