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稅捐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訴字第四九九一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係基隆市理燙髮美容業職工會(下稱基隆理容工會)代表人,因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給付 王祥先 退休金所得新臺幣(下同)二三四、○○○元,其中半數未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經被告科處罰鍰七、○二○元。基隆理容工會不服,申請復查,被告復查決定逕改列原告為申請人,駁回復查申請。基隆理容工會訴經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以原處分以原告為處分對象,基隆理容工會以其名義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改列原告為申請人,並從實體上駁回其申請,難謂妥適,而將復查決定撤銷,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嗣被告重核結果,以本件業經以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北區國稅法字第八六○三三一二二五號函請原告補正,未獲補正。基隆理容工會既非受處分人,所提復查申請,即非適格,乃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重核案件復查決定,從程序上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基隆理容工會嗣一再訴願,遞遭程序駁回,原告繼而本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處分(即被告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法第00000000號重核案件復查決定)係就基隆理容工會為復查決定,嗣基隆理容工會提起訴願、再訴願,一再訴願決定亦以該工會為對象,原告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