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金惠 被告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黃文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