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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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8號聲請人 邱毓瑩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