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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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漢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