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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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常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