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 高崇德 即愛爾麗診所.被上訴人連永逸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