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78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吳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