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國小字第4號
108年度東救字第12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即 相對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訴訟,以行政院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依前揭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
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為訴訟
救助聲請,亦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