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6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永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