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曾一 鶚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國誌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