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曾一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國誌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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