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24號聲請人 游木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6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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