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瓔芳 代理人 黃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編號共同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曹永 98年1月23日98年4月15日640,000元CH7959012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曹永98年1月23日98年3月15日800,000元CH795903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