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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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亦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黃亦沈於本院審理中就傷害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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