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 趙家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鍾春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 王淑齡 100,000元FA2493881110年1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