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1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祥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俞祥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761號被告俞祥麟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居○○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祥麟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2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7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②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6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③因竊盜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拘役20日(3次)、10日(4次),應執行拘役80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③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與上開④之罪刑復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6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迄於106年1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月11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另案偵辦竊盜案件,於108年1月11日16時12分許,持新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俞祥麟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同居人 鐘秀鈴 (另提起公訴)所有之注射針筒2支、毒品殘渣袋3個、藥鏟1支,另在該址後方防火巷內扣得鐘秀鈴所有毒品殘渣袋5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1支,再徵得俞祥麟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俞祥麟雖矢口否認前揭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檢察官陳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