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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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曾銀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1月12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9932639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銀埔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銀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9年11月14日下午9時起至翌日下午二時許共計121
通;99年12月12日凌晨零時2分起至上午11時50分共
計22通。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號1樓歡樂頌卡拉OK。
㈢行為:被移送人曾銀埔與 李郁秀 係已分手之男女朋友關係,
曾銀埔為求舊情復合,於上開時間連續以0000000000
、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李郁秀開設之歡樂頌卡
拉OK。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郁秀之證言。
㈢通聯紀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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