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12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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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丑○○
己○○
辛○○
子○○
壬○○
寅○○
庚○○
卯○○
號
戊○○
號
巳○○
癸○○
乙○○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丑○○負擔百分之十,被告己○○
負擔百分之五,被告辛○○負擔百分之十,被告子○○負擔百分
之九,被告壬○○負擔百分之十一,被告寅○○負擔百分之四,
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八,被告卯○○負擔百分之四,被告戊○
○負擔百分之四,被告巳○○負擔百分之九,被告癸○○負擔百
分之十一,被告乙○○負擔百分之十,其餘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