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沛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