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交簡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治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文治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7毫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被告涉犯本案酒醉駕車之時間點,距離前次酒駕案件即民國101年間已有九餘年之隔,足見被告已有相當克制避免再犯酒醉駕車之情形,暨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家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662號被告王文治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巷00號居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治於民國110年9月20日23時許,在宜蘭縣員山鄉之某停車場飲用啤酒,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後,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21)日0時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宜蘭縣○○鄉○○○路000號前時,因臉部紅潤,疑似酒駕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0時7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文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檢察官蔡豐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全志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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