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被   告 丙○○
            號4樓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1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一│第一銀行雙和分│97.12.31│97.12.31│15000元│ZA0000000│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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