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告 賴光明
賴欽明 被告 賴錫麟
林鉅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
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賴錫麟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1,267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強制執行聲請狀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1,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