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欽 即裕豐碾米工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