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12號上訴人楊○○詳細名字及年籍住所等資料均詳卷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1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72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8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楊○○(詳細名字詳卷)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但其僅於「刑事聲明上訴狀」載稱:「爰上訴人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29號刑事案件判決書正本,惟就該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實難甘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云云,並未敘述上訴理由,雖其敘明: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云云,然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