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連啟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8,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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