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原告 許盈琇 法定代理人 許誌高
張鳳珠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昌育 上原告與被告 許芷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嗣於101年10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為新臺幣(下同)5,545,660元,經核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2,2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