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淑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建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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