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林立懷 即飛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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