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林立懷 即飛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