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告 蕭登豐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78號
原告 蕭登豐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7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