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176號
原告 許靜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心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