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42,500元(按:系爭二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2,713平方公尺,2,712平方公尺,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8,1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3,94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