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戊○○
甲○○被告三木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丁○○乙○○上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並未出資被告公司,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並不存在,故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