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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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47,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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