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羅品晴
廖俊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鄭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郭娜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