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羅品晴 廖俊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被告 鄭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