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隆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貳只(所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量微而未能計重、分離),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隆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袋2只,經鑑驗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量微而未能計重、分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41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扣案之殘渣袋2只(均量微未能秤重),經送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1100284號鑑驗書1紙附卷為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含有違禁物無訛,又因該等扣案物與檢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與所包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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