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10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劉家榮 即 黃國書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黃國書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幣陸佰伍拾陸萬壹仟叁佰柒拾陸元、美金貳拾玖萬玖仟叁佰零陸點伍柒元,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