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北高冷凍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78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5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陸佰陸拾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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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提示日(民國)│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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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肆拾玖萬捌│AV○○二三│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仟陸佰元│七一三││
├──┼─────────┼─────┼─────┼─────────┤
│二│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伍拾壹萬參│AV○○二三│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仟玖佰陸拾│七一四││
│││元│││
├──┼─────────┼─────┼─────┼─────────┤
│三│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貳拾 陸萬肆 │AQP○二五│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仟陸佰元│○六三九││
├──┼─────────┼─────┼─────┼─────────┤
│四│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貳拾捌萬參│AQP○二五│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仟伍佰元│○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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