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肆
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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