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原告德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義人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得安 (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11月20日以「TEHTAI」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被褥、被套、床單、枕套、蚊帳、毛毯、絲被、被單、床套、床罩、壁毯、掛毯、窗簾、門簾、摺簾、家具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泰彈簧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
12款、第13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以98年11月27日中台異字第93115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月12日經訴字第099060561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德泰彈簧床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德泰彈簧床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