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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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鉑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蘇鉑昌業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 洪宗鄰 醫院99年12月16日函覆之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鐘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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