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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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訴人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啟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 律師

上訴人 蔡大森

蔡黃雪蘭

蔡甲辰

蔡朝啟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夫 律師

被上訴人 蔡丁生 (受輔助宣告之人)

輔助人 張月琴

被上訴人 蔡煥桂

蔡泗龍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被上訴人 蔡大元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被上訴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V574HTCANADA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關於㈠訴外人 蔡慶南 於民國83年6月11日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蔡大森之坐落重劃前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503、503-1、505、505-1、505-2、505-3、505-4地號7筆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是否為上訴人蔡大森、被上訴人共有財產、㈡被上訴人主張於閱覽本院調取之摩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樺公司)銀行帳戶資料後,始知悉摩樺公司、上訴人蔡黃雪蘭、蔡甲辰、蔡朝啟以匯款等洗錢方式,將摩樺公司自訴外人 沈政昌 收受之買賣價金隱匿,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㈢上訴人以113年12月30日書狀抗辯86年3月21日簽具之分產協議書欠缺契約成立、生效要件(見該書狀第5、6頁)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佳芳

法官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涂村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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