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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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13號聲請人 李承書 律師(即 陳聰傑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聰傑與相對人 廖頌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許秀芬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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