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請人 林張月妹 即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完結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2日就任為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00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83號、107年度司司字第38、126、227號及108年度司司字第79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08年12月22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聲請人因稅務尚未完成,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等語。
三、經查,據本院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6月22日完結庫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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