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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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綠鄉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92年度小上字第1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