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富強
莊雅惠
莊 郭瑞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高瑞瑛 、 劉民仁 間因請求返還買賣房屋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36,41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6,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思辰